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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在1990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已经从1991年5月15日开始施行了。在我国,制定这样一部法律还是第一次。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呢?有的人可能会说:由于残疾人自身的某些缺陷,往往给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困难,使他们常常容易受到别人的攻击或者欺侮;制定残疾人保障法,就是为了保护那些身体有残疾的朋友不受欺侮。
那么,这样讲到底对不对?是不是全面呢?我们说,这话有一定道理,但是又不够准确、不够完善。这是因为,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残疾人,不光是针对某一个残疾个体来说的,它是泛指整个残疾人群体;我们说要保护残疾人的利益,不光是简单地保护某一个个人不受欺侮,要维护的是所有的残疾人在法律保护下应该享有的所有权益。
在我国,残疾人作为国家的公民,本来应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平等地享有同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不能因为他们自身的某些残疾,就限制他们平等地参与各种国家和社会事务。制定残疾人保障法,正是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以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并且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确保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这种“平等”、“参与”和“共享”。所以,这里所说的“平等”、“参与”和“共享”,才是制定这部法律的根本宗旨。
我们这样为残疾人保障法定位,并不是凭空而来的;法律对于残疾人基本权益的保护,也不是从制定残疾人保障法才开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本来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何况在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又明明白白写有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它不过是对宪法有关条款的延伸和具体化而已。
正是基于宪法的原则,才形成了我们这部残疾人保障法的基本精神:
首先,残疾人平等地享有宪法所赋予其他公民的一切权利,并且这种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作为有特殊困难的人,国家又有必要给予残疾人以特殊的扶助,通过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以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根据这个精神,残疾人保障法还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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