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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给残疾入以特别扶助?
有些人对残疾人保障法有一种错误认识,以为这部法律第四条中给残疾人以“特别扶助”的条款,是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其实,“特别扶助”和“特殊照顾”是根本不同的两回事。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特殊照顾”。
“特殊”是跟“一般”相对的,特殊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平等。“照顾”,是指对某人、某事给予特别的优待或者注意。当然,对老幼病残者给予特殊照顾,这属于社会伦理学的范畴,是没有什么可以指摘的,然而法律意义上的“特殊”就值得商榷了。法律意义上的特殊是和制定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的,所以,残疾人保障法在有关的表述上,采用的是“特别扶助”的说法。
为什么要给予残疾人以特别扶助呢?我们不妨打一个比方。
正常人到百货商店买东西,可以随心所欲地从一楼逛到三楼,对于一个肢体有残疾的人来说,平时行走都感到困难,就不要说昶楼梯了。那么,商店是为大众开的,作为顾客,为什么有的人可以上到三楼,买到自己称心的商品,而肢体残疾的人就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待遇呢?于是,法律要求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在多层商场,要么修建无障碍通遭,要么设置电梯,保障肢体有残疾的朋友也能够平等地买到富己需要的东西。
通过这个佣予我们可以看出,残疾人存社会生活中往往处于某种不利的地位,他们是一p特殊的群体,法律作出相应的规定,是为了调节由于社会的补偿条件不足,给残疾人带来的某些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为他们创造、充实一些补偿条体,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对他们的障碍,保障他们平等参与权利的实现。比如给肢体残疾的人修一个坡道、在十字路口给盲人设一个音响指示器等等,就是这个意思。这样做,对其他公民来说根本谈不上不公正,同时又达到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目的。
现在,我们国家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主要有这样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旋:在康复方面,目前正在实施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计划;在教育方面,正在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在劳动就业方面,我国实行对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和个体开业的残疾人减免税收,银行在信贷上也给予优惠,海关对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专用物品也实行进出口减免税制度。此外,在农村减免残疾人困难户的义务工和农业税,开展康复扶贫;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逐步广泛推行无障碍设施等等。
也有的人问,对残疾人企业实行减免税,那么对残疾人从事第三产业是不是也能办理免税呢?关于这个问题,1984年,当时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曾经有过具体规定,对残疾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个人从事商妲经营的,如果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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