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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联合会的性质和职责是什么?
在《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中,对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责、性质和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当然,这一条定得比较原则,具体理解起来,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这一条确立了残疾人联合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事业组织,它将代表功能、服务功能、管理功能融为一体,是半官半民性质的综合性事业组织。
中国残联的决策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执行机构是执行理事会,监督咨询机构是评议委员会。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内,设立有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和智残人精神残疾人亲友会。中国残联还建有康复研究中心、华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按摩医院等直属单位。中国残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市、县、区、街道、乡、镇都建有地方组织,并在一般厂矿企业、福利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建立残疾人基层组织。
其次,这一条明确了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责。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由各类残疾人的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织。它的主要职责是:1.代表各类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2.协助政府、社会推进残疾人事业,并独立开展一些业务工作,举办各类活动,广泛动员社会,为残疾人服务。3.对残疾人事业进行整体研究,统一规划,提出政策、立法、规划方面的建议,并在这方面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4.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的EI常工作,是高层协调机构的办事机关,负有贯彻实施协调机构的决议、决定,调查研究,提出议题,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等责任。5.负责残疾人事业一些业务领域的归口管理和行业指导。6.负责同联合国有关部门、国际残疾人组织、各国残疾人组织有关残疾人事务的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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