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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有哪些要求?
残疾人作为有特殊困难的群体,在生活、学习和工作等各个方面,都会遇到比健全人更多的困难和障碍。但是,也有不少人身残志不残,他们以顽强的意志同命运抗争,受到人们的尊敬。像大家熟悉的张海迪,她是一位高位截瘫的重残人,她通过刻苦自学,掌握了医学知识,为群众治病一万多人次;她还创作了一批优秀的文学作品,翻译了几十万字的英文小说,学会了日语、德语等七种外国语言;她没有受过专业技术培训,却帮助许多人修理电器;她给失足青年回信,鼓舞他们珍重人生,重新做人。张海迪以她创造的惊人业绩,成为时代的楷模,青年的榜样。
张海迪所走过的道路表明,残疾人通过奋发进取、自强不息;通过不懈地奋斗、不断地丰富和完善自己,同样可以为社会做出贡献。张海迪的事例还告诉人们,通过功能代偿,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也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同时,残疾人把他们热爱生活、奋发进取、顽强拼搏的精神风貌展示给社会,也能使社会其他成员受到鼓舞和激励。应该说,这种自强不息的精神,不光是广大残疾人所应该具有的,它同时也是我们全民族、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
其实,残疾人要自强不息,奋发进取,正是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提出的最基本要求。这部法律的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残疾人应该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自强不恩,为社会做贡献,一方面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一方面也帮助人们认识到残疾人所蕴藏着的潜在能力,使人们更加自觉地消除和减少对他们的偏见和歧视。这有利于创造一个友爱与和谐的社会环境,在人们中同形成一个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当然,残疾人要通过自己的奋斗实现自强、自立,不过,圈家和社会也应该考虑到他们存在的某些功能障碍,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正如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十三条中所要求的那样,国家和社会应“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这里昕说的康复,就是为了帮助残疾人摆脱某种困境,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职业的措施,来改善、补偿和提高残疾人所欠缺的那部分功能和能力。
残疾人的康复一般包括对残疾及早发现、诊断和处理;进行必要的医疗护理;提供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对残疾人进行自理训练;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和其他设备;对残疾人的专门教育服务;职业技能训练。关于这些内容,我们以后再给您做比较详细的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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