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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对康复训练是怎样规定的?
因为某种原因造成的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的障碍,在一定时期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影响人体正常功能的发挥,给人带来残疾。而由残疾造成的功能障碍,必须经过多方面的多种训练,才能够改善或者减轻。为了减轻残疾所造成的功能障碍所采用的,包括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和社会的综合康复手段和措施,就叫做康复训练。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残疾人保障法就康复训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康复训练又该怎样进行呢?
康复训练主要应侧重于对残疾者进行有效的肢体训练和心理训练,这种训练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恢复残疾者因残疾所造成的功能障碍。同时,这种特殊的教育和训练,是为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适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的。可以让残疾人适当地参加某种比较适合于他们的社会劳动,使他们在劳动中逐步克服自身障碍,最终能够切实达到对某项工作的适应能力。此外,康复训练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和条件,社会应该努力为他们创造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使残疾人在交通、住房、医疗、教育、经济、家庭生活、婚姻、娱乐、法律等这样一些方面,能够和健全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使他们能够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的价值。
当然,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要使每一个残疾人都达到同样的康复标准也是不现实的。这当中有功能状况、心理状况、康复措施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也存在着各类残疾人不同尊篓点和需要,所以,在康复训练中注意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分别采取不同的康复措施和方法也是必要的。比如对残疾儿童,就应该以医疗和教育康复训练为主;对于功能稳定而又没有经济来源的残疾成年人,就可以通过职业和社会康复训练,来达到康复的目的。通过对一个聋儿进行积极的听力语言训练,可以改善和加强他的听力和会话能力;而对一个成年最体残疾的人进行劳动技能的训练,可以使他实现劳动就业,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目前,除了设在北京的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各省设立的康复中心和聋儿康复中心,有条件采用现代医疗科技方法对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以外,各地的福利院,还有部分特教学校、卒土区康复站,也都可以对残疾儿童和成年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康复训练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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