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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重申保障残疾人的哪些权利?
在这里,我们使用“重申”这个词,是因为残疾人作为一个公民,本来就应该享有法律所赋予一般公民的所有权利。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一部专门法,把残疾人的权利单独提出来,不过是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重申,是对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权利内容的重申。
然而,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又不光是对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重申,而足结合残疾人的现状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残疾人权利的进一步声明和强调。
我们曾经接到一些同志来信,说他们那里有的残疾人被人侮辱打骂;有一位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孤募老人来信说,他的房屋被村里强占了;有的人反映,在农村,有些青年人对自己的老年残疾父母常常不尽赡养义务。这些同志问,像这类问题,是不是残疾人保障法管辖的范围?
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的确,有些人的作法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这样的人,我们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寻求法律的帮助。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是这样写的:“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做这样的规定,正体现了它的立法初衷,符合宪法原则,符合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这里至关重要的是,残疾人和其他公民具有同等的机会、享有同等的地位。
事实上,我国的一切现行生效法律对残疾人都是和对其他公民一样一视同仁的。按照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残疾人和其他公民一样,在政治上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吾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残疾人同样享有劳动权、休息权,同时还享有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残疾人对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个人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在文化教育方面,他们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享有进行科研、文化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在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残疾与健康平等、婚姻自主的权利他们也同样拥有,并且也有被抚养和被赡养的权利。
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是神圣的,残疾人的权利更是不容侵犯。可是,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由于陈旧观念和社会偏见的存在,社会上歧视、侵害、甚至剥夺残疾人权利的事时有发生,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在有些地方至今还不断受到侵犯。
可以这么说,凡是属于侵害残疾人公民权利的行为,都是和宪法的原则相违背的,也是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在这一题的开头我们提到的那些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比如像歧视、打骂、侮辱残疾人,侵占他们的房屋,对他们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等等,这些事一经核实查明,都可以通过行政或者法律程序,找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诉诸当地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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