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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第二十一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残工委〔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党委宣传部,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广电厅(委、局)、扶贫办,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2011年5月15日是第二十一次全国助残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全面实施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开局之年,组织和开展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进一步营造文明进步的社会舆论环境,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围绕主题,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
  一、主题
  改善残疾人民生 保障残疾人权益
  二、背景
  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步入了法制化轨道。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实施20年来,国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壮大,不断健全残疾人工作机制,大力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残疾人的各项权益保障得到显著改善,广大残疾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作出了重视民生建设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在此背景下,如何改善残疾人群体的民生,怎样保障残疾人群体的权益,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当前,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仍然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针对解决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相对欠缺,“普惠”水平不高,“特惠”体现不够;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和认识有待进一步加深和提高。
  三、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
  各地要在全国助残日前召开残工委专题会议,围绕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结合本地实际,专题研究残疾人民生问题,分析问题,加强措施,明确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同时部署全国助残日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采取切实措施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
  1.开展专项检查,维护残疾人权益。各级公安、司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女、共青团、残联部门,要结合残疾人保障法实施20周年,组织研讨会、座谈会和各种普法宣传活动,认真总结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经验,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基本权益保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调研,推动残疾人重大民生事项的解决;切实做好流浪残疾儿童的救助和预防残疾儿童违法犯罪工作,重点打击操纵利用残疾儿童行窃、行乞等违法犯罪现象;进一步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安全,维护残疾人的正当权益;各地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开展维权示范岗活动。
  2.改善残疾人生活。各级政府残工委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当地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制定,深入调研、了解残疾人生活的基本状况及所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研究改善残疾人民生的政策措施,积极出台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制度等涉及残疾人基本生活的政策安排,落实贫困残疾人低保待遇,加强残疾人生活救助,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和福利水平。在城镇安置房、保障房建设等涉及残疾人重大民生问题上制定政策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3.促进残疾人就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积极配合残联启动残疾人岗位开发计划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努力开辟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渠道,实施“百万残疾人就业工程”,采取各种形式和办法促进残疾人就业。要组织针对不同残疾人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4.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地政府及扶贫部门要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力度,扶贫开发项目优先照顾残疾人,为残疾人免费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小额信贷、农村互助金扶持残疾人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开展“阳光安居工程”,加大农村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力度。
  5.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党员领导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充分发挥广大社区居民、青年学生、公安民警、驻地官兵和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教育、医务工作者等各类人群的特长,采取日常生活和集中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走进残疾人家庭和残疾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做好事。
  6.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地残联要注意发挥各专门协会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报告会、座谈会、演讲会、文艺演出、宣传一条街及各种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活跃基层残疾人文化生活,展示残疾人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动员全社会力量扶残助残。
  7.搞好走访慰问残疾人活动。地方各级残工委要邀请各级党、政、军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全国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残疾人集中的社区、福利院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号召全社会爱心助残,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党委宣传、广电部门要将第二十一次全国助残日的宣传报道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计划之中,统一部署,统一安排。
  中央及各地方新闻媒体要结合本次全国助残日主题,深入宣传各级政府为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就,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中发〔2008〕7号文件和国办发〔2010〕19号文件精神,宣传党和政府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宣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的感人事迹,宣传在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注、理解、重视、支持改善残疾人民生,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热潮。

  附件: 第二十一次“全国助残日”宣传口号
  1.改善残疾人民生 保障残疾人权益
  2.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3.让关爱的阳光照亮每一位残疾人的心灵
  4.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
  5.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
  6.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共建文明和谐社会
  7.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8.倡导助残风尚,构建和谐社会
  9.扶残助残,有你有我
  10.把温暖送进每一个残疾人家庭
  11.平等 参与 共享
  12.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中央宣传部、教育部、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公安部、
        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广电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中残联2011年4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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