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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联发〔2010〕29号


         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委、经贸委)、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诉求日趋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残疾人驾车权益保障工作。在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相关部门制定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2009年12月17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驾驶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允许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规定条件的和手指末节残缺或右手拇指缺失的残疾人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规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这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弘扬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残疾人驾驶汽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包括体检、培训、辅助装置生产及加装质量保障、车辆检测和注册登记、考试、管理等诸多方面内容,既涉及政府行政部门职责,又需要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参与。各级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完善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驾车权利实现。
  二、依据规定,进行残疾人驾驶人身体检查
  为切实做好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承担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体检业务的医疗机构,严格依据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联合制定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进行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各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公安、残联加强对医疗机构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工作的指导。
  三、细化措施,规范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
  为使残疾人驾驶人掌握驾驶技能,由交通运输部、中国残联组织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培训试点。在试点基础上,交通运输部组织制订《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编写右下肢、双下肢和听力残疾人驾车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校开展残疾人驾驶员培训。中国残联和交通运输部将实施组织对教练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的学校要配备加装辅助装置的教练车,按照教学大纲组织培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残联加强对驾校培训工作的指导。
  四、明确责任,加强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的监管
  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是残疾人驾车安全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的保障。各级质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强化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企业应执行《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辅助装置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要对辅助装置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违法行为。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到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由加装企业出具加装合格证明。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加装辅助装置的监管。
  五、严格把关,做好加装辅助装置汽车检验及注册登记
  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要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国家标准,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对有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为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六、完善服务,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证等业务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优先受理、办理有关业务,减少残疾人等候时间。要推动实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国家标准,与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管理。各级残联要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情况,教育、引导残疾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守法驾驶车辆,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管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七、开展宣传,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残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多种形式地开展宣传,使残疾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同时加强对社会大众的宣传,倡导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和方便,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对本地从事残疾人驾驶人体检、培训的医疗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予以公布,向社会和残疾人告知。对从事残疾人驾驶人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于2010年4月1日前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在实施本通知中遇到问题的,请与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
  附件:加装辅助装置合格证明格式

           中国残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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